在明拆遷律師:最高法典型案例解析:評估報告是征收補償?shù)年P鍵!
導讀:在征收維權實踐中,評估報告的地位無疑變得越來越重要。事實上,評估領域的法律規(guī)定較為細致、全面,這些規(guī)定對于依法維權的被征收人而言是十分有利的切入點和抓手。但另一個令人焦慮的現(xiàn)實則是,一些地方法院在審理征收補償糾紛案件時往往不會對評估報告進行實質(zhì)性審理,甚至僅以“有還是沒有”,是否申請了復核評估和專家委員會鑒定來草草經(jīng)過這一環(huán)節(jié)。近日,最高院發(fā)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征收拆遷典型案例中的一起案件無疑給此問題指明了方向……
我們首先來回顧一下這起案件的案情和裁判情況: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8日,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永吉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決定對相關的棚戶區(qū)實施改造,同日發(fā)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張貼于拆遷范圍內(nèi)的公告欄。永吉縣龍達物資經(jīng)銷處(以下簡稱經(jīng)銷處)所在地段處于征收范圍。2015年4月27日至29日,永吉縣房屋征收經(jīng)辦中心作出選定評估機構的實施方案,并于4月30日召開選定大會,確定改造項目的評估機構。2015年9月15日,永吉縣政府依據(jù)評估結果作出永政房征補(2015)3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經(jīng)銷處認為,該征收補償決定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和適用依據(jù)不合法,評估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等諸多問題,故以永吉縣政府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依據(jù)的評估報告從形式要件看,分別存在沒有評估師簽字,未附帶設備、資產(chǎn)明細或者說明,未標注或者釋明被征收人申請復核評估的權利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問題;從實體內(nèi)容看,在對被征收的附屬物評估和資產(chǎn)、設備評估上均存在評估漏項的問題。上述評估報告明顯缺乏客觀性、公正性,不能作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依據(jù)。遂判決撤銷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責令永吉縣政府60日內(nèi)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永吉縣政府不服提起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與一審相同的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明律師認為,這一案件的裁判確立了人民法院在審理征收補償決定案件時,應當對評估報告進行適度審查的標桿。一方面,評估報告具有極強的專業(yè)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規(guī)定的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這兩種途徑是有效對其實施救濟的最優(yōu)方式。受限于客觀實際,人民法院暫不具備對評估報告進行過于細致、專業(yè)審理的條件,因而最高法在其歸納的案件“典型意義”中選擇了“適度審查”這一措辭;另一方面,適度審查中的“適度”,似乎應當被理解為《辦法》所規(guī)定內(nèi)容的形式和實質(zhì)層面,即對于《辦法》中白紙黑字寫明的點,法院是能夠也是應當進行審查的。
當然,這里面對于法院而言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不過,最高法的這一典型案例至少向被征收人傳遞出這樣一個訊息:針對評估報告的違法之處要盡量多的關注、收集,在訴征收補償決定的過程中予以盡量全面的提出。審與不審,是法院的事情;提與不提,可是被征收人自己的事情。而對于那些依據(jù)從形式上就“看不過去”的評估報告所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經(jīng)審查后判決撤銷是法院公正司法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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